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促进产业升级转型、提质增效,推动长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长丰县委 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8〕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工业企业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自用厂房的同等执行。补助资金由市县按5:5比例承担。
(2)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10%奖补,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12%奖补。大力推进“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对整条生产线、整个车间和整个工厂进行智能化改造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给予设备投资额12%、15%和20%的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按5:5比例承担。
(3)对符合县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20%。
2.企业创新发展奖励。
(1)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奖补最多不超过3条。
(2)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的工业企业或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创新产品奖励。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企业的给予20万一次性奖补;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一次性奖补;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补,每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30万元;新确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质量奖励。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补;获得 “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的,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奖补;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补;获得市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补。
(5)企业发展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评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我县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新认定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市级“平安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6)轨道交通专业资质认证奖励。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产品认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轨道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认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
(7)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首次在我县设立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500强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前五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
(8)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100㎡、15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元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市相关政策。
3.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1)促进企业上台阶奖励。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度产值首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补,按照最高项补助,不重复享受;对产值达亿元以上的,当年度企业产值每增加1亿元,给予1万元奖补。
(2)扶持制造业做大做强。根据企业当年度工业产值、实缴入库税金及增幅等指标,综合考核评选全县20强企业,给予第1至5名各25万元,第6至10名各20万元,第11至15名各15万元,第16至20名各10万元奖补。
(3)推进重点企业分类管理。按照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定A、B、C类企业,其中A类100户、B类100户,按不同类别给予土地使用税、生产电费、水费等奖补;对A、B类企业,根据产值及税收,给予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奖补。
4.鼓励绿色生态发展。
(1)认证奖励。对新通过认证的企业能源审计、节能管理体系认证、节水型工业创建、能源在线监测平台建设项目,每户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称号的,分别奖补30万元、15万元、15万元;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称号的,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省、市、县级节能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奖补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通过验收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给予1:1配套奖补。
(2)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后年节能量达到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节能技术改造后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400元给予奖补。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3)支持绿色能源发展。支持我县光伏产业发展壮大,使用县内生产的光伏组件,在县内民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医院、学校等屋面开发建设光伏电站项目的,给予开发建设单位上网电量0.1元/千瓦时的补贴。
5.支持基地平台建设。
(1)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列入合肥市“1+13+X”双创建设计划的县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市考核验收后,按其投资额度的6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按照考核情况和服务内容,每年给予运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2)支持标准化厂房建设。支持企业进驻政府自建的工业社区发展,对租用多层标准化厂房的,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8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第一层不予补助,第二层补助5元,每增加一层补助增加1元,最高8元);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给予其购买价格5%的一次性补助(5年内不得出租或改变用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
对上缴各项税收年增长5%以上或达到亩均纳税标准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其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财政贴息,单个企业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按70%贴息,单个企业贴息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本地金融机构贷款的贴息比例提高10%。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7.工业投资免收费。
对开发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奖补,收入缴入县级的收费项目,由县级审核兑付;收入缴入市级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审核兑付;收入缴入省级以上的收费项目,市县各按50%比例分担奖补资金,县级先行审核兑付50%后报市级兑现剩余部分。
二、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
8.鼓励建筑业企业入驻。
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分别给予总额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补,按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单个企业不重复奖补,以最高资质标准予以奖补。总部迁入我县需用地的,优先供地。
9.支持建筑企业转型升级。
在我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对建筑总承包资质由一级升特级、二级升一级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补,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按4:3:3比例分3年兑现。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以最高资质标准予以奖补。
10.支持建筑业发展上台阶。
对在我县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二级、一级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2亿元、6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亿元,加奖10万元。
11.对于我县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纳税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扣除上年纳税基数,分别给予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50%、80%、90%的奖励,企业高管(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100%的奖励。
三、支持自主创新政策
12.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
13.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上级奖补资金1:1给予就高标准配套奖补。经市科技局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1就高标准配套奖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10万元。
14.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部、省、市科技项目,给予其所获拨款额50%的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各奖补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补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
15.对企业新认定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补。对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专利研发管理团队(个人)每件7000元、1000元、500元奖补。对全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10件、15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补5万元、15万元、30万元。当年企业获省级专利贯标试点企业的,奖补10万元;当年企业获市级专利贯标试点企业并通过达标验收的,奖补5万元。
16.对获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获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补;获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补。
17.围绕产业发展,对企业牵头成立的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50万元奖补;牵头成立的合肥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30万元奖补。
18.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项目技术研发费用(不含设备购置费)进行单独明细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增速10%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
(1)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按级次分别奖补主要起草单位3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第三方机构认证评判并前期(合同前)经市场监督部门备案后,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补助。
(3)对确认为年度“4A级、3A级、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
(4)对通过测量体系确认和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志)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补。
(5)对创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3A级、2A级、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1万元奖补。
(6)鼓励知识产权贯标,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
(7)对产品新获得国家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和各类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产品新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或安徽省名牌的企业和各类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8)对新获得地理标志的企业和各类组织,奖补10万元。
20.鼓励战新企业发展上台阶。
对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目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时新增为规上工业企业的,合并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21.从促进产业发展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310”草莓产业提升工程,其中,一半资金用于草莓子品牌创建和多功能园建设,一半资金用于支持引进草莓新型专用缓释肥、专用基质发酵菌和草莓种苗繁育。草莓产业提升工程具体实施细则报县政府研定后执行。
22.从促进产业发展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资金,大力发展现代特色农业,支持抗寒、抗风、抗雪等蔬菜瓜果标准园的棚体建设;支持粮食烘干、工厂化育秧、水稻穴直播、农产品冷藏和初加工等现代农业装备水平提升;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适度规模流转、产品“三品认证”和走出去、追溯体系建设、各类示范评选和贷款贴息等;支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水肥一体化建设、稻虾米品牌创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等项目;支持休闲农业节庆活动和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具体实施细则报县政府研定后执行。
五、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23.在我县注册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购买写字楼的,给予购买金额5%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年内不得转让)。
24.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上台阶。
对当年实现营业收入首超5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奖补5万元,与历史最高值比较,每上5000万元台阶加奖5万元,最高奖补50万元。对当年经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批准,纳入服务业统计的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5万元奖补;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服务业分类标准,经申报纳入统计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和省级一次性奖补10万元、8万元。上述奖补就高不重复享受。
25.对2018年当年新增为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商贸流通企业(单位)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对电子商务商贸流通企业(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6.对上年度已纳入统计的商贸流通限上企业(单位)奖补。对年销售额较上年增长50%以上的,奖补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30%-50%(含30%)的,奖补企业法人代表4万元;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20%-30%(含20%)的,奖补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
27.对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其进出口额存量部分每美元给予0.02元一次性物流补贴,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0.04元一次性物流补贴;对进出口额第一次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物流补贴;对当年新增外贸企业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物流补贴。
28.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保费30%的补贴。
29.对注册贸易公司类外资企业,按其当年注册资本总额每美元给予0.02元一次性奖补;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每美元给予0.04元一次性奖补。
30.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
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上述奖补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奖补标准。
31.支持生产性企业剥离服务环节设立服务外包企业。
生产性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每增加500万元的,增加5万元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32.对被授予国家三钻级、四钻级、五钻级、白金五钻级酒店的,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县级“老字号”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3.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对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AA级、A级的(在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可查询),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4.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完成追溯设备安装、追溯软件调试及与城市管理平台对接,并运营正常的,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运营费用补助。
35.鼓励生产型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大型展会。
对参加广交会的给予一季一个展位0.5万元补贴;对参加华交会的给予一个展位1万元补贴。
36.对当年取得合肥市“平安商场”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
37.支持“放心粮油”工程。
对经认定的县级“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示范店、经销点),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给予每年0.5万元补贴。
38.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建设。
对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相关标准,总建筑面积500-1000平方米,被认定为“主食厨房”示范企业,经营网点5-10个的,按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
39.设立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
(1)鼓励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完成年担保业务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的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总体完成市下达新型政银担年度预期目标任务的条件下,按其全年支持长丰县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不含税融通业务及续贷过桥资金业务)总额的0.3%,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专业管理长丰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的县域担保公司,年周转率达到12次以上,给予其预期目标任务0.01%的奖补。
40.设立县本级商业银行奖补资金。
(1)商业银行完成县下达新型政银担年度预期目标任务(支持长丰县企业),县政府给予其实际完成数1:1比例配套投放财政性存款,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存款期限为1年;同时给予完成任务的商业银行年度完成数0.03%的奖补。从2019年起,对完成年度预期目标任务且在10月底前完成预期目标任务90%以上的,方兑现上述政策。
(2)对支持县域脱贫攻坚的各商业银行,在县总体完成市下达扶贫小额信贷年度预期目标任务的条件下,县政府给予其按照扶贫小额信贷年度业务发生额1:2比例配套投放财政性存款,存款期限为1年。从2019年起,对完成年度预期目标任务且在6月底前完成预期目标任务80%以上的,方兑现上述政策。
(3)对配合管理长丰县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的商业银行,完成年度目标且年周转率达到12次以上,给予其实际完成数0.01%的奖补。
六、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政策
41.支持企业A股首发上市融资。
(1)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奖补规模由县长办公会研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步兑现。
(2)企业因上市而实施股改过程中,对涉及房地产过户、公司内部资产转让等有关税费县级财力贡献部分给予等额奖补。
(3)对企业管理核心团队奖补。
拟上市企业股改完成后,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补;经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处于排队阶段,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一次性奖补;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4)从企业完成股改年度当年起(因股改增加的税收予以扣除),企业实现税收县级地方所得超上年部分,80%奖补企业。
(5)给予企业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补(不超过5人)。
上述政策享受范围为在我县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政策执行期3年。
42.推进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
(1)企业经过培育发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条件基本成熟,获得“新三板”挂牌受理通知书,且在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一次性给予奖补4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奖补6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本政策与《关于印发长丰县制造业脊梁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长政办〔2018〕14号)不重复享受。
(2)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且在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且在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在本县内投资部分)的5%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奖补。
43.挂牌企业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之间转板及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A股首发上市的,按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政策补足奖补差额。同一项目获得上级补助的,叠加享受。
七、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从促进产业发展资金中切块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44.由我县推荐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市委宣传部合肥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5.在合肥市区域内的剧场、剧院等演出场所,全年组织商业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6.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补5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补1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奖补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补30万元。
47.我县动漫企业在合肥市立项生产、安徽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9:00—22:00)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给予奖补,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奖补。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8.由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制作的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9.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50.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培养,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讲座,我县文化企业参加市直以上单位(含市直)举办的各类文化产业培训班的,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51.其他文化产业扶持政策,报县政府研定后实施。
八、支持旅游业发展
从促进产业发展资金中切块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旅游业发展。
52.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分别给与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30万元。
53.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政府投资除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4万元、5万元(与省、市不重复奖补)。
54.其他旅游业扶持政策,报县政府研定后实施。
九、设立产业引导资金
55.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1.5亿元,由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县域集聚。
十、政策兑现
56.县财政安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采取“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予以兑现。
57.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各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兑现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申报资料等相关事项。
58.本政策条款与“一事一议”政策及县出台的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9.按照“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财政部门,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60.本政策具体由各产业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安徽丰乐香料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
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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