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开管〔2018〕73号
关于印发2018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半汤街道办事处、区内各企业:
2018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分别经管委会9月14日和9月28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18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
2.2018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3.2018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4.2018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支持企业安全发展若干政策
5.2018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附件1
2018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中国制造2025”示范城市建设,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鼓励区内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凡在我区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及建筑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申请兑现的企业必须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区经贸发展局、市场监督局、建设发展局等部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4.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产值首次达到0.5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补助金额低于市级补助门槛的,根据兑现结果给予一次性奖补。对企业当年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按其设备投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6.对当年地方财力贡献前6名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50%奖励给管理团队。
7.鼓励企业投保财产险。对我区企业当年投保的险种包含洪水、台风、雪灾等不可抗力的,按其向财产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50%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达100㎡、达1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20万、30万元奖补。不重复享受市相关政策。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9.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工业设计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的工业企业或专业工业设计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
11.创新产品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促进企业品牌质量提升
12.对当年新确定为中国质量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外,开发区再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
13.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一次性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14.对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新获得安徽省名牌产品、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获得合肥市名牌产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凡企业申请注册商标获批的,每件补贴0.1万元。
15.鼓励企业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
(1)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对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2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AAAA级、AAA级、AA级、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6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6.对新获得安徽省A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合肥市AA级、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7.对当年完成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三大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每项一次性2万元奖励。
18.对评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我市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9.轨道交通专业资质认证奖励。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产品认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轨道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认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推动绿色生态发展
20.鼓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展节能量审计、获得市级以上奖补资金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区级以上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1.支持工业企业节水。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评价工作,对当年获得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重点工业企业节水项目在享受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市级资金的20%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2.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五)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23.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24.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5.对当年新确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
26.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首次在我区设立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500强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前五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
(六)鼓励双创平台建设
27.中小微企业发展奖励。对当年认证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平安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8.平台建设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
三、建筑业政策
29.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模。对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以后每上一个5亿元台阶均按20万元/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30.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监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1.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监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2.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企业承接工程项目获得省优质工程“黄山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当年有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获得“琥珀杯”或“庐州杯”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当年有一个工程项目获得“琥珀杯”或“庐州杯”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中国XX行(专)业50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附则
33.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34.企业存在欠税、欠租、欠款等行为的,所有奖补资金按“先交后奖(补)”原则执行;当年未清欠的,则不再兑现奖补资金。
35.企业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补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由区监察部门、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市场监督局、财政局责令企业退回相关奖励和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安徽巢湖经开区信用黑名单,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36.本政策由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市场监督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项资金补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7.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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