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19号),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政策落实,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国制造2025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主导产业投资基金、小微企业转贷基金,重点支持智能语音、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等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2.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经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对其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贴息,并对企业上年度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给予最高1%补贴。(执行部门:市经信委,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3.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我市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以及按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后重建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工业企业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自用厂房的,可按本条款执行。(执行部门:市经信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4.实施“宽带合肥”工程。推进无线城市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服务机构,在全市重要公共区域开展WIFI免费接入服务。市级招标项目由市本级支付,各县(市)区、开发区招标项目由市本级按招标金额给予50%的补贴。(执行部门:市经信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5.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对四城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区)国资公司与区政府、园区联合成立的投资主体新建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的2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资金补贴。补贴资金采取分期预拨方式,厂房正式开工后,支付补贴资金的20%;结构封顶,支付补贴资金的50%;项目验收备案并审计后,再支付余款。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置不低于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开发区可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并纳入市级年度建设计划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市经信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执行部门:市经信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7.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1)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等技改项目投资补助按照《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合政〔2016〕39号)相关政策条款执行。
(2)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质量标杆”工业企业等称号的,分别给予30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制定盾构机、叉车、挖掘机、摊铺机等机电产品及关键零部件再制造相关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排名前三)、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排名第一)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于经认定的再制造企业生产盾构机、挖掘机和叉车等工程机械并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的,每个产品型号分别给予50万、20万、15万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
(3)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首次获得“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中国工业设计十佳创新型企业、中国工业设计十佳设计公司”称号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红点至尊奖、IF设计奖金奖、G-Mark奖TOP100、IDEA奖金奖、红星奖金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或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专业性工业设计公司为本市30户工业企业提供设计服务,且设计服务为相应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300万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4)支持工业龙头企业建设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列入年度市级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库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设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支持,其中,对公共技术物理平台年服务工业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投资规模给予50-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年服务工业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其信息化投资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
(6)支持首(台)套装备认定。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100%配套资金支持。
(7)推进智能家电技术。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GB/T 28219-2011》(以最新标准为准)评价认证的、并已在我市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择优奖补。
(8)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评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
(9)对获得国家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部门预算)的项目,按总量控制原则,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补资金。
(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鼓励职工技术创新。
激发职工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设立“职工创新成果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等五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0.5万元。
(执行部门:市总工会,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推动绿色生态发展。
(1)支持企业(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4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
(3)支持企业(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建设。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对试点企业(单位)能源在线监测项目考核验收。其中,一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2%的补助。
(4)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市级试点企业(单位)提供能源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服务。
(5)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支持项目,按照省奖励资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6)支持工业企业节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对工业企业节水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万立方米5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
(1)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制造强省政策补齐补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顶层规划设计。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只奖补一个。
(4)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年服务不少于50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实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提升工程。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行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
11.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发展。
对获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企业,当年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或软件百强总部企业,给予奖补。支持IC设计企业发展。对软件企业新增成套专业软件、集成电路IP等费用,按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12.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600亿元、500亿元、4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首次列入省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
13.培育扶持“隐形冠军”企业。开展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扶持培育一批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领军企业和细分产品小巨人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保持汽车、家电行业平稳发展。(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5.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申报。(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6.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80万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50万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7.支持基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省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认定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国家综合评价为五星的国家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经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被评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前50强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8.对开发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奖补,其中:收入缴入市级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审核、兑付;收入缴入县级的收费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审核兑付,并报市经信委备案;收入缴入省级以上的收费项目,市县各按50%比例分担奖补资金,县级先行审核兑付50%后报市级兑付剩余部分。(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9.重点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等新型建造方式。投资引导基金的投入规模按照年度资金计划确定。(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20.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异地新建合同额达1亿元以上的绿色环保搅拌站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
21.对施工总承包或监理企业,承接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应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
22.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以联合体、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
23.支持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或获得三星级设计标识的绿色建筑工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
(20-23条执行部门:市城乡建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24.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与申报截止日上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加权值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的,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25.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上一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以上的,每2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专业承包企业上一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每1亿美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6.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在规定时间内: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获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获得除建筑工程外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鼓励企业跨区域经营,对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除建筑工程外具有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7.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在规定的时间内:
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企业连续两年累计获得两个及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大奖”、三个及以上省级优质工程、“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四个及以上“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8.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对建筑业企业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国家级工法、国家级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获奖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生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
(24-28条执行部门:市城乡建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二、支持自主创新政策
29.根据《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量子通信、新能源汽车、燃气轮机、精密制造等新兴产业增长源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30.根据《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31.鼓励科技保险融资,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
(1)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2)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给予保险公司1%补贴。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2.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省和市不重复支持)。对当年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3.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支持高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金融产品合作各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保险)公司1%补贴。(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4.对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5.对在我市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自主创新研发或引进应用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6.对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7.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创新能力,对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9.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在站院士,自次年起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院士生活补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的前提下,再给予创业团队100万元配套资金资助。对在合肥发起、组织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择优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0.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肥市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执行。(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1.鼓励发展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新成立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2.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20件、30件的单位;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当年获得验收通过的市级专利贯标试点的企业;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当年开展市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企业;当年开展国内专利维权的企业;当年利用平台新增专利托管企业达到100家的专利服务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数量由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组织申报,给予县(市)区、开发区50万元以上奖补,由其兑付单位或个人。(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3.对我市企业聘请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限名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当年聘用费50%、最高6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4.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奖补,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5.鼓励高校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5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及5亿元以上的,按不同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0万元、6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6.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7.对当年获批的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8.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9.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0.鼓励我市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对完成激励实施工作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1.鼓励企业围绕应用开展创新。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2.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3.对租用纳入安徽省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4.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以及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企业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等,按省政策要求给予资金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三、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55.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种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升效。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56.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贷款贴息。择优对经省市评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单个企业奖补额度不低于20万元且贴息比例不超过50%。(执行部门:市农委,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57.市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贷款贴息。对全市市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当年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贷款贴息补助,奖补额度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执行部门:市农委,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58.粮油优质绿色生产基地(点)建设。择优对各地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优质绿色粮油生产基地(点)建设给予奖补。按照建设适度规模给予每个基地(点)不高于20万元奖补,由县(市)区统一组织申报,再由其兑现至各新型经营主体。(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59.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建设。全市择优支持一批设施钢架大棚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50亩以上(含150亩)或“和县”二代棚75亩以上(含75亩)且达到一定标准条件的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每个标准园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0.连栋温控大棚基地建设。全市择优扶持一批净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的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60-1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1.环巢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择优支持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每个示范区给予不低于6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安排0.05亿元借转补方式投入)
62.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择优支持一批畜禽标准化建设,每个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3.渔业绿色健康养殖基地建设。择优支持一批渔业绿色健康养殖基地建设,每个基地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4.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各地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每个按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金奖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5.品牌奖励。新获得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6.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建设。在全市择优支持10家符合建设标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单位、1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5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乡镇,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7.支持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在全市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的村(居)中择优奖补45个,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8.合肥市规模化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扶持一批规模化水稻机插秧示范片,对规模化机插秧作业服务,给予40元/亩奖补,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奖补资金。(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9.合肥市创建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市奖补。对新获得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县称号的县(市),给予100万元建设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0.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择优扶持一批新建集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农资产品展示展销、农机作业信息发布、农机维修保养存放、农机人员培训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全程农事服务中心。达到市级验收标准的,按照大中小规格分别给予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补,除省级奖补外,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剩余奖补资金。(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1.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2018年前三季度农产品加工产值超7500万元且相比于2017年度同期增幅不低于10%(含10%)的,择优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2.支持农业“走出去”龙头企业。对2017年度年出口值不少于200万美元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奖补,对单个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3.支持休闲农业发展。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扶持一批休闲农业示范点(村、园)建设,对每个休闲农业示范点(村、园)按照当年新增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4.支持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择优扶持一批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点,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全市范围内单个绿肥种植基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1000亩的,按照200元/亩给予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5.渔稻综合示范基地建设。全市择优支持一批集中连片、净面积在200亩以上且达到一定标准条件的渔稻种、养、加、销综合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6.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四县一市支持一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每个养殖场(小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7.支持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支持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简称省农交所)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发展,对省农交所2018年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同比增长30%及以上、交易额增长30%及以上,给予20万元资金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8.畜禽规模养殖场提档升级。择优支持一批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提档升级,每个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9.池塘标准化建设。择优支持一批实施池塘标准化建设,每个基地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0.经果林基地建设。每个基地新增连片造林100-200亩,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超过200亩,增加的面积按每亩800元进行择优奖补。(执行部门:市林园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1.苗木基地建设。每个基地新增连片苗木200-300亩,苗木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超过300亩,增加的面积按每亩600元进行择优奖补(乡土树种苗木基地建设优先)。(执行部门:市林园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2.花卉生产基地建设。择优扶持一批生产花卉基地建设,花卉主要用于合肥市场,新种植花卉面积40亩以上、60亩以上、80亩以上,分别择优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林园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3.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全市择优扶持10个省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每个示范区给予一定资金奖补,县(市)区按照1:1.5配套。(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4.动物防疫体系。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5.森林防火通道建设。以县(市)为单位,建设森林防火通道,每个项目新建砂石道路长度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上,通道长度、路面宽度、砂石厚度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林园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6.农业保险。用于特色农业保险市级配套。对我市开展的草莓“信贷+保险”、大棚草莓、桑蚕、苗木、蛋鸭、茶叶、大棚蔬菜、淡水养殖8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市财政、县(市)区财政、农户按3:4:3的比例承担,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执行部门:市财政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四、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
87.设立相关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88.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金融产品。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一次性奖补。对于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财政局,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89.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市级有关新三板挂牌(含创新层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励资金差额部分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金融办,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90.设立企业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资金。对当年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金融办,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91.设立税融通业务奖励资金。鼓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金融办,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92.设立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不含税融通业务)总额的0.3%,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金融办,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93.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可申请预拨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二年内,拟挂牌企业挂牌成功,预拨资金转为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金融办,借转补方式投入)
94.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按上述机构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非法人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法人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执行部门:市金融办,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5.自2017年以来新设立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审计、会计、法律、咨询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3人)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10%的金额给予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执行部门:市金融办,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6.对2014—2017年间在我市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其管理的2014—2017年间在我市注册,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单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不含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以下奖励:
(1)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管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2‰的金额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
(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公司制基金每年按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基金奖励,有限合伙制基金每年按其自然人合伙人实际分红的5%给予自然人合伙人奖励。
(3)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自设立起五年内,每年按该基金实缴出资额5‰的金额给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不超过3人)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执行部门:市金融办,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7.对2018年起迁入或新注册于我市,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2014年以来在我市注册,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不含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合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开业前2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奖励50万元。(执行部门:市金融办,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8.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并给予相应奖励:
(1)对企业重组为上市公司的,给予上市公司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上市公司当年实施再融资,50%以上融资资金用途符合我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给予上市公司50万元奖励;
(3)对2017年以来引进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新增股权投资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和实现首次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4)对2017年以来成功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企业,发行债券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发行债券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99.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0.支持物流企业培育品牌。
(1)对新晋升国家5A和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1.支持快递业发展。
(1)支持分拨中心建设。新建1万平米以上且为5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仓储配送的快递分拨中心,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企业总部建设。鼓励快递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者数据处理中心,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服务地市跨10个市以上,且不少于10家经营机构,并进入国内20强快递企业或上市企业,给予100万一次性奖补。
(3)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对快递年业务量超过5000万件(收派)且年增幅40%以上的快递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4)支持安检机配备。对当年中小企业集中统一购置的安检机进行补贴,单个安检机价格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购置总金额的25%给予财政补贴,单个安检机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总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
(5)支持快递自动分拣配备。设备投资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执行部门:市邮政管理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2.支持企业物流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对参与我市物流标准化试点的企业进行终期绩效评价,设置资金管理、试点成效等指标,评分前5名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3.加快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新注册成立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质监局,以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4.促进我市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2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质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5.对制造业企业将检验检测业务发包给检验检测机构的,年度外包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按外包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质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6.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1)支持新建、配建、改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亭)和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社区回收站(亭)达到20个以上的,对有关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分拣中心达到6个以上的,对有关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供销社,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报废汽车入园(合肥静脉产业园)集中处理。对年处理量达到3000辆(中型车、载重车按1.5辆计)以上的汽车拆解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7.打造一批重点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电子商务园区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打造一批重点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加大合肥市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含大宗生产资料电商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平台信息服务、统计监测、网络商品交易等一站式服务体系,对平台年服务费收入超过300万元且当年平台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平台建设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电子商务园区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当年新建的数据中心(IDC),且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数据中心建设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8.鼓励服务外包在岸、离岸业务规模发展。
(1)对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下同)、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70万元一次性奖补。(上述在岸、离岸执行额奖励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109.鼓励新认定大数据企业做大做强。对市级新认定的当年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万、800万、1000万的大数据企业,视企业运营情况和贡献程度等,分别给予50万、8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0.支持数据产业企业发展。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达500万元、7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7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1.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在合肥市区域内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1-2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合肥市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2.鼓励本市软件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和1亿元的软件服务业企业,且增速超过全市行业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3.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对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护理院,新建、扩建(租赁经营)正常运营1年后,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300张以上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卫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4.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补助。扎实开展合肥都市圈的交流合作以及皖北等城市的对接帮扶工作。对经批准的由双方主管部门组织在肥举办的,对接双方规模超过500家以上单位的大型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给予承办方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5.生活必需品储备。对于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应急储备企业,建设应急网点,实施规定应急商品品种和数量的储备,并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给予一定的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6.支持市场主体快速发展。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的企业,按照规模与增速综合排名,对前15名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7.支持特色街区建设。对单位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8.支持“互联网+家政服务业”发展。
(1)支持家政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家政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建设或升级改造家政信息服务平台投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5%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家政O2O模式发展。鼓励家政服务业企业提高线上交易,对年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网上年销售额在年销售总额占20%、50%、80%的家政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上述两款政策不重复享受)
119.支持会展经济发展。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会展企业举办的各类展览,每次举办展览室内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超过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室内展会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10万元。相同题材和内容展会已奖补三次的,从第四次开始按奖补金额的60%给予奖补。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流动展览,对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给予奖补。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标准按照室内每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奖补30万元,单场展览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超过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室内展会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30万元,单场展览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0.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投资企业。对企业在境外设立投资企业,当年单个项目累计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1.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支持“放心粮油”工程。对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示范店、经销点,且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5个以上,经营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放心粮油”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经认定的市级粮食(放心粮油)应急配送中心,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对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相关标准,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被认定为“主食厨房”示范企业,经营网点达10个以上的,按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粮食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2.支持“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对认真开展“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资金投入及“中国好粮油”产品年销售额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粮食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3.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我市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等发展。(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124.典当行业发展激励资金。设置投放当金规模(5000万元以上)、服务合肥市中小微企业占比、高新技术企业占比等评价指标,对典当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对排序前10位典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125.支持合肥水运港发展,兑现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26.支持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27.支持合肥航空港发展,兑现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28.支持电子商务扶贫。(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9.出国务工人员专项培训。对出国务工人员(引导大学生实现“海外就业”)的专项培训机构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确定,培训机构年培训规模要求达到最低1500人,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按照每人400元标准进行补助,事后奖补奖金按照实际培训合格人数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0.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1.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行业标准化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执行。(执行部门: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五、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132.根据《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合肥影视演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电视剧(包括网剧等)、电影、舞台剧及综艺节目的原创精品创作。(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133.贷款贴息。文化企业因实施文化产业项目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可获得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低于20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贷款利息总额,给予贷款文化企业利息总额50%的资金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连续申请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134.新兴文化产业。
(1)支持文化创意载体建设。重点支持创意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内的创意载体建设。支持计划新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计划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集聚区(基地、综合体)项目,规划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用于发展文创、体育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比大于60%),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体育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申报当年已建成用于发展文创、体育产业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已集聚10家以上相关文创、体育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文化与旅游、体育融合发展,计划新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街区、小镇、楼宇、服务平台,体育特色小镇、体育场馆、体育产业孵化器、体育公园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支持计划投资500万元以上,对艺术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的项目,集内容资源、新闻采编、新闻传播、市场对接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项目,智能化舞台演艺设备和高端音视频产品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新型文化消费的可穿戴设备、智能硬件、沉浸式体验平台、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的研发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推进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融合发展,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35.全国性文化艺术活动。对承办国际化、全国性文化展览会、文化交易会等活动的企业(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按照项目运作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36.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体育)场馆。社会资本新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科普馆,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城市阅读空间、实体书店、体育健身场馆,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项目50万元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7.对获得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等部委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8.鼓励文化走出去。企业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有项目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9.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版权示范基地(园区)、文化和旅游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古镇名村、旅游特色小镇、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优秀乡村旅游目的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休闲客栈、休闲农庄、旅游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版权局版权示范基地(园区)创建资格的,给予100万元奖补,三年创建期满验收合格的被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版权示范基地(园区)的再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发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0.文化中介机构举办大型商业文艺演出,每场组织成本不低于800万元的,给予80—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的、承办国家级以上单项体育赛事或全国性大型群众体育赛事的且组织成本不低于300万元的,分别给予承办单位、俱乐部50—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1.演艺类公司组织优秀编剧、舞美、音乐、服装、灯光等主创人员创制的原创舞台剧,经市级宣传文化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为精品并进行商业演出的,按照创演成本、商业演出场次,给予50—2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2.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立项的: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部按照票房收入给予100—5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补。公开放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际上获奖,每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分别按每集3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10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3.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漫产品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奖励: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及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国际知名展会奖项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基于移动网络等新媒体、产品销售年收入(包括播出、产品授权、动漫衍生产品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4.推动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网游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国内原创动漫、影视、文学作品版权进行研发的网络游戏产品:已上线运营且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入选“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优先支持益智类、具有公益性、科普性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每部网游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5.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不累计面积)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满3年,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对现有经营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改造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6.支持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利用原场地和设备优势,建成多功能的文化娱乐体验中心,或在大型商业综合设施内新建涵盖多种经营业务的城市文化娱乐综合体的,改造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建8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新建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7.扶持民营文艺院团发展。对原创剧目、人才培养、商业演出、优秀民营院团等予以奖补,具体办法按照《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及其细则执行。(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8.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旅发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9.年内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3000万元的旅游、体育健身休闲项目,按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旅发委、体育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50.大力发展露营等旅游新型业态。对于建成休闲露营地并对外运营,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完善,未发生安全事故,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旅发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六、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一)政策兑现方式。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基金、金融创新产品、“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基金方式安排的资金,以增资方式注入市属国资公司;金融创新产品由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执行,涉及建立资金风险池的,资金拨付合肥兴泰集团统一运作;“借转补”方式安排资金,按《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执行,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方式安排资金,按政策规定标准或条件执行,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允许政策间资金调剂使用。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工业新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承担,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自主创新政策承接省创新发展政策条款,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其他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政策申报流程。
2018年,本细则所列各条款兑现实行网上申报与窗口申报相结合,具体以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操作规程及申报通知要求为准。其他未纳入本细则的合肥市“三重一创”政策、人才政策等各单项政策按其规定执行。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支持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支持。
1.申报时间。
5月下旬,各县(市)区、开发区启动“借转补”项目申报工作,6月上旬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报至政策条款对应的市直产业政策执行部门。7月、9月、11月,分别集中兑现一次事后奖补类政策。风险池类金融创新产品实施灵活兑现,其他奖补类产品与事后奖补一并集中兑现。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不再受理。
2.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适用于金融创新产品、“借转补”和事后奖补政策。政策申报主体首先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注册、登录,并根据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操作规程及申报通知要求,按网上流程和要求操作即可。原则上只上门报送材料一次。
窗口申报:适用于金融创新产品、“借转补”和事后奖补政策。主要是政策申报主体到市直相关政策执行部门窗口申报相关政策。市直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本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直部门网站、《合肥日报》和《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直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市直部门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属地申报:适用于未实行网上申报的“借转补”项目和个别事后奖补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于每年5月下旬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报市直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属地经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完成初审后连同初审文件统一报市经信委。
(三)政策绩效管理。
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于次年元月份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市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本细则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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