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经开区管委会、临庐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庐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明确政策申报和兑现流程,及时予以兑现,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增强政策导向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全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省、市、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宣贯,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同时加强政策解读,指导符合政策支持的市场主体进行申报,让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切实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审核小组,对政策兑现开展联合审核。各成员单位要强化风险防控,提高政策审核效率,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
2018年9月29日
庐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速区域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强创新驱动力,全面提升区域产业综合实力,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招大引强,全力发展新龙头
1.重大企业(项目)落户奖励。
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企业、省市属大企业大集团,以及上述企业的子公司,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产业,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上市或拟上市公司、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上述企业需为具有运营中心、结算中心、财务中心、销售中心等综合功能、年度综合贡献较大的各类省级以上总部型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1)一次性入驻奖励。按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资本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办公用房支持。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置费2%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在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且实际入驻办公的,自入驻之日起前3年,每年按照同地段市场价2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年纳税额为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的5‰给予高级管理人员(5人以内)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二、特色引领,厚植发展新优势
2.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奖励。
(1)对区内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发上市成功后,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2)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挂牌后首次融资并投向庐阳区项目的,再给予首次融资额1%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完成股改的并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财政金融产品运行奖励。
对支持庐阳区企业政银担贷款年度发生额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的担保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各担保机构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奖励总额超过100万元,则奖励金额按照各担保机构贷款年度发生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4.企业持续发展奖励。
(1)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本年度增幅达5%以上(含5%)的,给予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增幅达8%以上(含8%)的,给予产值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本年度增幅达6%以上(含6%)的,给予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给予产值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的对象为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2)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对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5%以上(含5%)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总量万分之五的一次性奖励。(与工业企业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3)规上服务业企业。对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给予营业收入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营业收入总量万分之五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条件(规模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并首次入规且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20%以上(含20%)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4)商贸流通企业。对零售额亿元以上批零业企业和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住餐企业,当年零售额增幅达11%以上(含11%)的,给予零售额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零售额达到规模以上条件(规模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并首次入规的批零业、住餐业企业且当年零售额增幅达20%以上(含20%)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零售额达到规模以上条件(规模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并首次入规的批零业、住餐业个人且当年零售额增幅达20%以上(含20%)的,零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5)建筑企业。产值亿元以上建筑业企业,当年产值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给予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6)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增量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对其增量部分按照1美元2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5.企业品牌创建奖励。
(1)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安徽老字号”品牌,在我区注册经营并纳入社消零限上统计的老字号企业,年营业额超50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额超1000万元,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2)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的企业或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安徽省着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安徽名牌、合肥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对年度全区经济社会建设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6.集聚区创建奖励。
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凡当年被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7.特色街区建设奖励。
按照区政府要求且符合总体规划开展特色街区建设或提档升级的,经审计后对其公共部分投入经费给予投资主体不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三、持续创新,构建发展新格局
8.专利发明奖励。
(1)对获得国外、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或个人,每件给予5000元、4000元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每件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对当年有效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达到30件以上的、或者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50%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以上奖励专利申请地址须在庐阳区范围内)(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授权量达50件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9.科技认定奖励。
(1)支持企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及研发项目开发,对以下项目通过双向约定的形式给予资金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已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首次落户庐阳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新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通过双向约定的形式给予资金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5)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双向约定的形式给予资金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四、促进转型,培育发展新动能
10.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奖励。
(1)在区外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作业,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或引进的房地产总部型企业在区外从事房地产开发,且对我区产生税收贡献的,按照区外项目的营业收入给予5‰的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同时获得照明、消防、装修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或同时获得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中的任意两项甲级资质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11.楼宇资源盘活提升奖励。
(1)对原有5000平以上的商办楼宇设施提升改造的主要运营或管理机构,产生税收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施投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2)对税收总额首超1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商办楼宇,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文化企业转型奖励。
(1)由我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市级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安徽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市基层文艺调演”等官方主办的文化类赛事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化局)
(2)演艺类公司组织优秀编剧、舞美、音乐、服装、灯光等主创人员创制的原创舞台剧,经区级文化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为精品并进行商业演出不少于30场的,按照创演成本、商业演出场次,给予10—3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化局)
13.电子商务扶持奖励。
对新纳入我区社消零限上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且电子商务年零售额超500万元、增速超15%的,给予零售额千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对为我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当年在我区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14.现代农业发展奖励。
(1)对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并且新获得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的,分别按每项1万元、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从省外引进或自主培育,非本市的名、特、优农业品种,并成功试种且推广种植面积10亩以上,符合市场需求、优质高效、生态节约的,给予每个新品种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水局)
(2)对新建蔬菜瓜果基地设施集中连片净面积达50—150亩的,每亩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建连栋温控大棚2000—8000平方米的,且生产必备的配套基础设施完备,从事蔬菜瓜果花卉等生产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农水局)
(3)在辖区内进行转型升级,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从事生态农业发展的企业,当年对园区道路、水利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节水灌溉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农产品冷藏设施、物联网设施投资的新建项目,根据园区产值、旅游人数、发展效益、带动就业人数等方面进行评比,择优按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执行部门:区农水局)
(4)对我区种植红心猕猴桃、黄金蟠桃和大棚种植石斛、多肉植物、西瓜、火龙果、葡萄特色农业及设施大棚保险品种的商业农险,区财政和种植户各承担50%的保费。(执行部门:区农水局)
(5)对经认定“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按网点数和经营业绩择优,按每个店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或个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15.优质企业贷款贴息奖励。
择优对经省市评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自主创新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大数据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单个企业奖补额度按利息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五、附则
16.设立庐阳区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向符合庐阳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创新人才团队落户庐阳发展,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17.设立“庐阳区大数据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和“庐阳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企业从事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18.设立专项资金,为有软件发开需求的企业使用软件开发云服务提供支持,促进区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企业使用软件开发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9.对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
20.企业符合本政策同类型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企业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庐阳区其他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1.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一次性入驻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营奖励金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年度综合贡献的80%。若政策兑现资金超过全区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兑现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2.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税、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行政处罚情况、存在环保等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范围内的奖励享受资格。已获奖励的企业,应于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发出的取消资格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奖励。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应在庐阳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庐阳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财政金融产品运行奖励除外)
23.政策兑现期间由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励资金。
24.本政策由庐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5.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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