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规范全区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18〕19号)、《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合肥东部新中心、推进老工业区转型升级目标定位,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商贸金融服务业、建筑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健康产业等为重点,大力发展瑶海经济,进一步强化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深度融合,为推动瑶海高质量发展、高品质建设、高效率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的工业企业或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2.创新产品奖励。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3.质量奖励。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获得 “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4.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当年新开工的电子信息、信息消费品类、智能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额的10%补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二)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
5.新确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6.鼓励信息消费产品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认定。对经省级推介的重点信息消费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以20万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三)扶持中小微和民营企业发展
7.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条件(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制度规定),并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增幅达20%(含)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8.中小微企业发展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上述政策中所给予企业的一次性奖补中20%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所获得的省级及以上的奖项必须是在瑶海区实施的项目。
三、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扶持政策
9.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0.鼓励申报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1.鼓励新建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2.鼓励企业开展质押贷款。设立专利质押贷款引导资金,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50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3.鼓励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5万元,第二次及以上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外地新迁入落户我区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4.鼓励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当年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50%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5.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新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6.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对于入驻国有性质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经省级以上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区域内新成立的创新型企业,按市场价格最高不超过15元/平米/月,给予不超过200㎡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7.鼓励国有性质的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或经省级以上备案的众创空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对共建,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签署结对共建协议并实质性落户5个(含)以上项目的,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四、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8.对零售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首次入限额以上名录库统计的批零业、住餐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零售额超过亿元的,另增加5万元;零售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首次入限额以上名录库统计的批零业、住餐业个体,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零售额(新增除外)较上年增长的限上单位,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19.支持大型品牌超市入驻,且注册法人企业。对新增建筑面积5000㎡-10000㎡的国内外大型品牌超市,开业经营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00㎡-20000㎡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00㎡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入驻的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首次纳入我区统计的零售额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增加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二)鼓励创建商业示范街区和集聚区
20.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三)引导企业提品质、创品牌
21.对当年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和“安徽老字号”品牌,在我区注册经营并纳入社消零限上统计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22.对辖区企业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安徽省着名商标、安徽省商标示范企业称号的(由省市场监管局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3.对当年荣获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4.对当年荣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荣获安徽省名牌、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5.对主持制定地方、行业、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2万元、5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AAAA、省级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四)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26.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区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社消零限上企业2018年网络销售实物商品金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且当年网络销售额增幅达到全市行业平均增速,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新建(增加)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五)促进转型升级
27.经区政府批准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改造,完成后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执行部门:区商旅局)
五、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晋级
28.对当年晋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甲级的建筑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乙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级的建筑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甲级的建筑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9.对当年晋级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上述含增项资质。同一企业符合本条款多项条件,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30.对建筑企业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省级工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批准为省级标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三)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
31.对意向或已在瑶海区范围内设立总部,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企业总部建设用地的选址及相关配套服务。
对区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统计关系、税收关系变更到我区,且符合区域性总部法人、总部法人条件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在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管(限5人),连续3年每年按照其计税收入的20%奖励,以个人纳税额为上限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条款与政策其他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六、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奖补政策
32.对上市企业的奖励。对上市企业给予总量35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给予150万元奖补;对成功上市再给予1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3.对“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对企业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70万元。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新三板”的,按“新三板”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二)金融扶持实体经济政策
34.对小微企业的贴息奖补。对辖区内被列入合肥市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企业),且2018年对区级财力贡献总额比2017年增长8%(含)以上,获得市财政贴息的,区按市财政贴息金额的20%给予补助,并对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且在国有担保公司担保的,对其担保费给予不高于1.2%补贴(低于1.2%按实际计算),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三)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奖补政策
35.对新设立金融机构的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的市级及以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或营运资金实际缴纳)的2%,给予金融机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落户当年起连续三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3)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不重复享受。
(4)自开业年度起连续五年,对企业高管人员(限5人)每年按照计税收入的20%奖励,以个人纳税额为上限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6.对新设立金融服务机构的奖励。对当年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7.支持基金集聚发展。
(1)对2018年起迁入或新注册于我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机构,自开业年度起连续三年,对企业高管人员(限3人)每年按照计税收入的20%奖励,以个人纳税额为上限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购置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服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2)单支私募基金落户瑶海区,首期实缴出资额达到1亿元-2亿元的,开业前2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首期实缴出资额合计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开业前2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40万元奖励。
(3)落户瑶海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其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瑶海区,符合瑶海区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后,按企业对区级财力的贡献的5%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8.支持金融平台建设。
(1)对于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平台,前3年按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
(2)平台内企业年纳税额合计达到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平台现有金融机构合计年区级财力贡献增幅达10%及以上的,每年给予金融平台50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平台内企业年纳税额合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且平台现有金融机构合计区级财力贡献增幅达10%及以上的,每年给予金融平台100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3)对平台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区财政结合其注册资本给予金融平台奖励。其中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5万元/家进行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10万元/家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需用于园区企业房屋补贴、高管人员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9.对存量金融机构的奖励。对入驻瑶海区3年以上的金融机构,当年在瑶海区纳税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运营团队80万元奖励;当年在瑶海区纳税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运营团队50万元奖励;当年在瑶海区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运营团队30万元奖励;同时分别给予企业高管人员(限3人)按照计税收入的20%奖励,以个人纳税额为上限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七、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支持文化(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40.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委宣传部合肥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安徽省着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化局、区教体局)
41.首次入选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纳入市统计局规上文化企业名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化局)
42.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对营业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内容,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向读者免费提供借书服务,实行“图书馆+书店”模式,运营管理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考核符合要求,给予运营、管理奖补,达到300平方米(使用面积)奖补10万元,每超过100平方米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化局)
43.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改造体育场馆对社会服务。在我区区域内的体育场馆等场所,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给予运营、管理奖补1万元;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运营、管理奖补2万元;营业面积达到3000平米以上且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给予运营、管理奖补3万元。(执行部门:区教体局)
(二)支持文化(体育)项目建设
44.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室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文化企业超过1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化局)
45.支持民间资本改造利用老旧厂房投资运营体育场馆。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奖补5万元,每超过100万元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化局、区教体局)
46.支持民间文化(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演艺场馆以及非政府投资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健身场馆、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利用老厂房发展文创产业,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相关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部门:区文化局、区教体局、区发改局)
八、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47.培育新增大数据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省“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48.支持初创型、成长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做大做强。对投产经营前三年、年纳税超过20万元的企业,给予运营专项奖补。具体奖补标准上限为第一年不超过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60%、第二年不超过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第三年不超过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4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49.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办公、生产用房补贴。
(1)对新入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企业,当年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且租用办公或生产用房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每年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租金补贴,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以该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为上限。该条款不适用于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企业。
(2)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年税收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入驻企业房屋租金补贴,第一年按照租金60%补贴、第二年按照租金50%补贴、第三年按照租金40%补贴,三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且以该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为上限。
以上条款中涉及到企业租用办公或生产用房,均采取企业先缴纳房租后再予以补贴的方式进行。(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50.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人才补贴。
(1)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员工入驻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公租房,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2年。
(2)年纳税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对企业高管人员(限5人以内)每年按照其计税收入的20%奖励,以个人纳税额为上限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51.发挥城区老工业区的产业配套、科技人才及技术研发等优势,积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相关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九、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52.对健康产业优质企业(包括临床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健康体检,智慧医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健康大数据,医疗器械和耗材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企业),按照年度纳税额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2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专项运营奖补,具体奖补上限为区级财力贡献40%、35%、30%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健康养老、医养结合类企业按照年度纳税额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予以兑现。(执行部门:区卫计局)
53.对瑶海区医疗机构首次获得国家药品(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 资质(I期、II期、III 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卫计局)
54.已上市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十、附则
55.扶持产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切块安排,实行总量控制、绩效原则、统筹使用。若政策兑现资金超过全区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兑现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6.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三个关系”均在我区,且在我区持续经营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奖补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政策条款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57.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因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58.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瑶海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瑶海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59.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区级不同类型政策奖补。对企业的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享受政策年度的区级财政贡献,当年新落户企业计税周期可以顺延至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
60.政策体系中不受税收贡献限制的条款说明:
(1)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扶持政策,第8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2)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扶持政策,第16、17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3)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第25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4)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第30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5)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第33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6)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第40、41、42、43、44、45、46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7)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第47、51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8)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第53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除上述明确的范围外,所有奖补均以该企业或项目同期纳税额为上限。
61.对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可通过区属产业投资基金、“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
62.本政策执行部门为奖补工作的责任主体,申报企业需完整、及时地向区执行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由所列执行部门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列入瑶海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3.本政策体系中各政策条款由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总体框架及其他规定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64.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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