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协会名称定为大连市质量管理协会(简称合肥市质协),英文译为缩写:HFQM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合肥市工业、交通邮电、工程建设、商业服务等行业致力于质量管理、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地方性专业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宗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实现合肥市工业强市的质量振兴目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全市性的质量推进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经信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会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合肥市花园街 83 号合肥大厦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国家质量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全市性的质量宣传和推进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企业管理创新能力;组织推动并指导全市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和现场管理提升活动,推进企业班组质量建设和企业质量诚信建设。
(三)加强与省、市内外院校、科研院所及质量工作者的联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和实践的研究和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促进质量科技成果转化;开展质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广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和成果,组织质量管理的经验交流。
(四)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为会员和社会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的培训、咨询服务;提供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和卫生等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咨询服务。
(五)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承接政府交办的服务事项。
(六)加强与全市、各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和协调,指导和推动全市、各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质量宣传、理论研究、咨询培训、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热心质量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对质量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成果,并取得较突出成绩者;
2、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3、在提高质量方面做出显着贡献者;
4、热心于质量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学人员、新闻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二)单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工业、工程建设、交通邮电、商业服务以及科研、教学、情报、检测、标准化等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有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取得资料、参加省内外及出国考察等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交纳一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 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协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参加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休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委托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个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 1/3 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 1 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质量管理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 12 名,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合肥市质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协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工作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提名专业工作部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聘用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当本协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协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12 月 22 日大连市质量管理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大连市质量管理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合肥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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